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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理事会制度

时间:2024-09-26 16:14:11浏览:273次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理事会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在职人员及会员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督导、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

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七)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八)理事会会议应由1/2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单位秘书长对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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