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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公益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彩虹公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是指彩虹公益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合作方、捐赠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业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利于业务、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接待行为,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
(二)坚持对等接待、归口管理、对口联系的原则。业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对等安排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彩虹公益全体人员。
第二章 业务接待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业务接待的范围
(一) 上级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二) 相关单位来彩虹公益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三) 彩虹公益组织的工作洽谈、大型活动等。
(四)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公务接待。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
游等活动纳入业务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按“审批、接待、报销”的程序。彩虹公益负责人出席的接待活动,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项目组安排的接待活动,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接待标准及规定
(一)用餐。彩虹公益餐费分为工作餐和招待餐。严禁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消费。同城接待原则上不安排招待用餐。
(二)标准。用餐陪同标准参照公务接待餐的陪同标准:工作餐上限30元/人/餐,招待餐上限120元/人/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三)住宿。业务接待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工作餐报销经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审核,
分管副秘书长审批;招待餐报销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副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餐费按实际来访人员及用餐标准执行,报销金额严格控制在
费用标准内。
第十一条 凡涉及工作日中午的工作餐一律不得饮酒。
第十二条 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餐费报销单》,《餐费报销单》应注明招待事由及招待对象、用餐时间、陪同人员及实际费用等内容。招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餐费报销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按月由主管领导会审,接受审计及监事会审
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