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善网
关注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二条 本单位人事任免:理事长由理事会任命,副会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负责。
第三条 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理事和监事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第五条 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活动组织:本单位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