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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差旅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6 16:11:40浏览:381次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差旅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彩虹公益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差旅活动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彩虹公益全体人员。

三、管理原则

1. 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住宿、路线和时间,杜绝浪费行为。

2. 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并按旷工处理。

3. 提倡厉行节约,实际差旅费用超费用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4. 彩虹公益只承担公务活动的差旅费用。

四、差旅管理

1. 所有差旅活动均应事前完成出差审批。

2. 财务部负责出差备用金申请和差旅费报销的审核。

五、差旅费构成

差旅费是指彩虹公益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六、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

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2

1.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理事长参照其原行政职务差旅标准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2. 理事长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3.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5.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必须经秘书长批准。

6.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7.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彩虹公益为正式员工统一购买商业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实习生凭据报销)。

七、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一《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 理事长、秘书长出差住宿可一人单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住双人标准间。

八、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用。

1.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执行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香港、澳门每人每天 500 港币(早餐

100 港币,午餐、晚餐各 200 港币);台湾每人每天 60 美元(早餐 12 美元,午餐、晚餐各 24 美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早餐 20 元,午餐、晚餐各 50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100 元(早餐 20元,午餐、晚餐各 40 元),包干使用。

2.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已报销餐费,不得另外申请伙食补助费。

九、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

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

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1.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2.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

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十、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1.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2.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3.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彩虹公益按会议通知单报销交通费。

十一、出差前准备

1. 出差经费支出先由出差人自行垫付,数额较大的根据财务相关规定预借。

2.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出差前必须做好工作安排,告知出行情况,明确相关事项。

十二、出差期间的管理

1. 严格遵守彩虹公益各项管理规定,每天主动与直接领导取得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2. 出差期间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随时联系。

3. 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可越级汇报或临机处置。

十三、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费用,逾期未报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理事长差旅费用报销参照其原行政职务差旅标准执行。

1.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制无需发票

报销,公杂费采取包干制(无城市间交通票据减半)。

2.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

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3.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

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4. 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 40 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 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 40 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5.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限额标准见附件二《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按照城市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6.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7. 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不得以非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或非正式票据报销支出,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8. 出差中途改变路线和延长出差时间的,报销审批时需另附情况说明,否则由出差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9. 经查实为虚增报者,责令退回虚报金额,并按虚报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0. 各级审签人员因把关不严而失职,使弄虚作假的票据得以报

销,由此给彩虹公益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各级审签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十四、附则

本办法由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彩虹公益2020 10 31 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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