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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采购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彩虹公益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中心日常办公及公益项目开展所涉及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守彩虹公益章程及关于
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本中心采购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有公益合作业绩的供应商或曾与本中心有合作基础的供应商。
三、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需求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实施采购程序
1、办公物品/项目物资/服务:
价值在 2000 元(含)以下或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下的采购,由需
求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适用 2000 元(含)以下)(附件一),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采购;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采购,填写《采购申请单》(适用2000 元以上(附件二),进行三家以上采购询价比对(附:采购比价表),需求部门根据比价情况,拟推荐合作供应商,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经办部门方可实施采购。同一项目内同类型物资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展采购审批。办公物品由行政部根据部门填报的《办公物品领用申请单》(附件三)统一安排采购;项目物资和服务由需求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自行安排采购。
2、固定资产:价值在 2000 元以上,或价值在 2000 元(含)以下、但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件物品之采购,需求部门应按实际需要,提交《固定资产申购单》(附件四)提出采购申请,并由需求部门进行三家以上采购询价比对(附:采购比价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3、价值二十万元及以上物资/服务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方式采购,且须由招标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对采购计
划的执行进行监管。
(1)由需求部门提出,经秘书处报理事长同意,可即时组织招标工作。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秘书处、项目部、行政部、财务部组成 5 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需求部门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经招标工作小组 3 人以上成员同意招标后,开展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
(4)行政部负责按流程组织招标工作小组评审,并进行招标会议协助,招标公示等。超过 1/2 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出席,招标会议方可有效召开;超过出席人数 2/3 的评审决议方为有效。
(5)采购作业流程:需求部门填写《大额物资/服务采购申请单》(附件五)发起申请;招标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布招标公示;招标工作小组召开招标会议,并当场公示招标结果;由招标工作小组会签采购合同后,执行采购。
4、遇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救助时间紧急的特殊情况,需采购
价值二十万及以上物资的,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询
价比对资料,经招标工作小组核实后,报理事长签批同意,可即时安
排采购。
四、采购物资管理
(一)固定资产:财务部须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明细帐,逐笔登
记彩虹公益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行政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实行领用责任制,各部门一经领用即成为财产直接责任人,对固定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二)办公物品:行政部须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做好办公
物品的发放和库存管理;根据办公物品的消耗和领用情况,确定和保
障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
(三)项目物资/服务:除固定资产和办公物品外的项目物资和
服务,由需求部门完成采购后,至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由行政部建
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物资直接发送受益人的,经办部门需将受益人签收的物资签收单,提
交行政部核销存档。价值 2000 元(含)以下的物资申领由需求部门
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出库;价值 2000 元以上的物资,需求部门须填写
《物资使用申请》(适用 2000 元以上)(附件六),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至行政部办理出库。服务类采购,需求部门应做好服务过程跟进,服务结束后开展服务满意度评估,并形成纸质文件,服务结束后予以存档。(四)财务部与行政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五、物资/服务采购费用的报销按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中心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本中心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机构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对采购人员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供应方权利所有人与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应在采购活动中回避。
十、本中心使用限定性捐款进行采购,捐赠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机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本办法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