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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的倡议书

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学生武陵志愿服务大队作者: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学生武陵志愿服务大队时间:2018-05-17 00:19:43浏览:300次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的倡议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环保系着你我他,饮水安全靠大家。大力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市居民安全饮水的现实需要。水是人类生命之源、生态之基,饮用水源保护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此,倡议大家共同行动,保护美丽家园。

一、倡议内容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一)不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不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不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不停靠船舶;

(四)不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六)不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七)不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二、主要保护范围

(一)仙人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仙人溪水库库区及取水口上游10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溯20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

(二)土木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木溪水库库区。

(三)澧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澄潭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宝塔岗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

三、相关法律法规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投肥养鱼;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朋友们,良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共同营造,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习惯,共建和谐社会。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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