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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透明公示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4-09-26 16:22:06浏览:8042次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社会服务的各界人士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尽己所能、力所能及”的原则,从事慈善公益事业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四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桐庐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桐庐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桐庐县委。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园电路43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代福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参万元;出资者:集体出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助学、助老、助医、助困、助残;

(二)公益性道德教育、紧急救助、社会服务、慈善交流培训;

(三)组建义工队伍参加公益活动;

(四)协同其他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0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义工代表(由全体义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会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重要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会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一)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二)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三)超过壹万元的慈善项目;

(四)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二)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吴代福。

三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二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盈余不得分红,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十四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六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四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二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三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四十五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四十六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十七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四十八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九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一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五十三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原件一式17份,其中每个理事各持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法人理事签章:

 

 自然人理(董)事本人签名: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2015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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