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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在民政部门规定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官方微信号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官方微信号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官方微信号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北京亲情纽带基金会组织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需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对于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第七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 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公开有关情况。
为慈善项目开展的募捐活动,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八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按规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四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对外公开的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所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也保证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保证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
(二)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三)涉及基金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长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理事长为对外发言人。在经理事长授权后,副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可代表基金会接受媒体采访。各部门自主通过媒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搜集整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