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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和标准
1. 广州市户籍人员或正在广州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2. 正在广州市工作并在广州市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3. 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0000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自然年度计算。
救助的申请、审批和支付
1.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4)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5)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的区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工作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申请人连续两年在本市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交缴证明;
(3)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在本市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7)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学校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6)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 区慈善会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5. 区慈善会将严格按照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金使用完毕,又出现新的救助对象时,由区慈善会向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医疗救助申请。
6. 慈善医疗救助金由市或区慈善会直接汇入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项目人员配置:】
信息来源:广州市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