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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公益性捐赠那些事儿

来源:上观号 上海税务作者:时间:2025-08-14 16:30:33浏览:71次

申税小微

如今不少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那么公益性捐赠该如何在税前扣除呢?今天,申税小微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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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

0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0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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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享受条件

1

捐赠途径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

捐赠范围

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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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开具的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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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捐赠金额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供稿:王麟

制作:杨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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