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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0号)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之规定,海门市民政局已于2019年9月2日在海门市政府网、海门发布等多媒体对海门市民政局拟将部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进行了公告。
经公告,15家社会组织进行了自行整改,并提出不列入异常名录的申请,4家社会组织已经办理注销。现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未提出异议的下列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予以公告。
海门市民政局
2020年1月8日
来源:海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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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异常名单.doc | 41472字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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