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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来源:上观新闻作者:赵伟成 周中之时间:2026-07-01 17:13:34浏览:24次

作为我国社会救助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系统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系统涵盖社会救助的对象、措施、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各环节,为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该法与社会保险法、慈善法等共同构成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体系,将有力推动共同富裕、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单向施予”到“权利法定”:以制度正义捍卫救助对象人格尊严

社会救助性质与范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制度的实践导向,也深刻影响着困难群众的切身感受。社会救助法将社会救助确立为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与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使其从“济困”走向“济人”,为推动共同富裕注入了深层的人文精神与法治力量。

社会救助法第二条开宗明义,要求“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凸显了救助对象与救助机关等其他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赋予了救助对象陈述申辩权与知情权,使其从“说停就停”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有权参与决定、表达意见的权利主体。另外,该法第七十六条还为救助对象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以充分保障权利。

与之相应,对救助对象的隐私权保护,也从一般性要求上升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规定信息处理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对知悉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此同时,第七十条将非法查询、泄露、出售等列为违法行为,设定了问责红线。这些规定可在实施救助时有效维护对象人格尊严。

二、从“悬崖效应”到“阶梯过渡”:以梯度兜底机制疏通逐步退出通道

社会救助领域的“悬崖效应”主要是指当救助对象的收入略高于救助标准时,不仅会失去原本的救助金,还会失去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的资格,导致“多挣一分钱,损失几千元”的处境。

社会救助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形成了从“特别困难”到“相对困难”的梯度认定体系。这种分层分类的梯度设计,使救助对象在收入增长过程中,能够“阶梯式”地逐步退出救助,而不是“断崖式”地一次性失去全部救助待遇,使社会救助更加成为“兜底保障”。

其中,“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此次立法新设的。根据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仍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时,他们可以转而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继续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当收入继续增长超过“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但存在刚性支出困难时,可以转而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继续获得必要的医疗、教育救助。

另外,社会救助法对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也给予差异化倾斜,在过去的“有低保”和“没低保”之间,给这些群体铺设了专门的“台阶”。该法要求对领取低保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给予额外保障,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这使得困难群体不会因家庭收入微小波动而一次性失去全部救助待遇,从制度上实现了保障水平随困难程度递减退出的阶梯式过渡。

三、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以数智技术实现救助对象精准识别

由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即“人找政策”模式,存在几方面不足:一是“不知情”,即部分困难群众对救助政策了解不足,不知道是否符合条件;二是“不方便”,即申请流程繁复,需跨部门办理、提交大量证明;三是“不精准”,容易出现“漏保”“错保”问题。社会救助法以数智化赋能为支撑,以动态监测平台主动识别为抓手,旨在提高救助精准度、提升救助时效性、增强救助公信力,推动社会救助向“政策找人”转变。

通过“精准识别”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是“政策找人”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救助法第十条明确要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机整合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等多个部门的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实时监测低收入人口的相关状况,一旦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即推送给基层工作人员,由他们主动上门核实、协助申请。另外,该法第三十九条将“主动发现、主动告知、协助申请”确立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基层单位的法定义务。

另外,“政策找人”还体现在以信息共享取代群众自行举证。社会救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赋予民政部门跨部门核查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状况的法定权限,从源头上提升救助对象识别的精准度。该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加强信息技术赋能,推动救助申请、进度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使困难群众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办理,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从“单一施救”到“双轨融合”:以服务类救助拓展救助的内涵外延

以现金补助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模式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提升空间。例如,现金补助能解决失能老人与困境儿童的生活费,但解决不了“谁来照料”和“谁来关爱”的多元需求。

社会救助法将服务类救助法定化,明确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同时,该法列举了五种法定服务方式:“访视照料”可补照护缺位,“心理疏导”可解精神孤独,“资源链接”可破信息壁垒,“能力提升”与“社会融入”则可推动救助从“兜底生存”向“兼顾发展”拓展。另外,该法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以五种法定方式构建了供给链条,即以“购买服务”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以“开发岗位”与“设立基层社工站”解决人力与阵地问题,以“政策引导”与“提供工作场所”解决社会环境与硬件设施问题。

通过将物质类救助和服务类救助相融合,实现“弱有所扶”的高质量发展。这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型,力求全面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共同富裕进程中“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并重的生动实践。

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推进社会救助法实施,需加快统筹推进中央层面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与地方层面配套规定的立改废释工作,细化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规则。同时,大力推进围绕该法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相关法治意识,强化监督机制与责任落实。唯有不折不扣抓好实施,方能将社会救助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转化为治理实效,让困难群众在法治保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

作者分别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作者:赵伟成 周中之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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