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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信息汇总

我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时间:2018-07-25 11:05:55浏览:1103次

本报讯(记者 王中宙)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重新修订了《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据了解,该《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孤儿资助政策。资助对象: 1、大学新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2、在读学生:2018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时具备低保、建档立卡、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对符合2017年资助政策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申请资助的学生,仍按原政策执行。二是对普通高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备案。

据悉,《意见》基本原则,按照“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体现民生效应”以及“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制度上保障我区普通高校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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