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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可免学杂费 宿州埇桥区出台2018年资助实施办法

时间:2018-06-14 15:10:44浏览:756次

原标题:贫困中职生、高中生可免学杂费埇桥区出台2018年资助实施办法

皖北晨刊记者从埇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财政局、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埇桥区2018年中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包括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和资金分担三个方面。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是指中央与省级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主要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同时,继续对区级中职学校未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城市户籍学生免除学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级中职学校未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城市户籍学生免学费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分担。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照《宿州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档实施方案》(教体助〔2015〕3号)执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以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求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进一步落实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凤凰网安徽综合拂晓新闻网)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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