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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境卫生工作,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市政环卫工人。
资助标准:
(1)市政环卫工人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扶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自付额(万元) |
1<¥≤3 |
3<¥≤5 |
5<¥≤8 |
¥≥8 |
资助比例 |
≤20% |
≤30% |
≤40% |
≤5万元 |
本单项最高资助金额为5万元,达到最高资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未到达最高资助金额的申请者,可重复申请,但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票据不得用于重复申请,一年内资助合计不得超出最高额度。
(2)市政环卫工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扶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自付额(万元) |
1<¥≤3 |
3<¥≤5 |
5<¥≤8 |
¥≥8 |
资助比例 |
≤10% |
≤20% |
≤30% |
≤3万元 |
本单项最高资助金额为3万元,达到最高资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未到达最高资助金额的申请者,可重复申请,但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票据不得用于重复申请。
上述第(1)和(2)条资助对象,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资助额度的,须经基金管理监督小组研究决定。
(3)环卫工人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含环卫工人因公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本人或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依据其损失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一次性给予其5000-30000元的经济资助。
(4)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子女入学就读有困难者,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资助。
信息来源:重庆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