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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项目督导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机构对项目部各项目执行人员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履行项目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归纳了项目监督管理的督导内容与方式,适用于机构项目部所有项目执行人员。本制度对项目总监、项目主管、项目执行人员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制度不排斥其他有效制度。
第二条 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的执行管理、合规合法性负责。对项目服务指标与质量负责。项目总监对项目部团队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时性负责,履行项目督导的职责。
(一)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项目部团队在定期与不定期例会中,集中汇报项目运作情况、效果、存在问题;项目总监不定期抽查项目开展情况,并及时汇报给行政负责人/中心主任。
(二)督查内容
1.是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2.是否按照既定项目方案执行具体项目内容;
3.是否遵循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项目台账整理、财务报销等相关工作;
4.是否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机构、项目团队、购买主体方、项目受益群体间的沟通与交流;
(三)督查方法
1.项目执行人员根据项目运作具体情况如实向项目总监汇报;
2.项目总监对照项目方案规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根据项目执行人员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3.定期与不定期的项目督查结果需及时上报中心主任知晓;
4.项目督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涉及机构声誉、信誉、项目款项回款等方面时,须及时上报中心主任。
本制度经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2020年10月4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制定、修改,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