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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年度报告

公示 | 江西省聆心妇儿关爱服务发展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6-30 16:41:01浏览:733次

江西省聆心妇儿关爱服务发展中心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组织依法获取江西省聆心妇儿关爱服务发展中心(简称“机构”)信息,提高机构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信息披露分类规范,通过官方网站、自媒体、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资助与组织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机构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组织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动态信息等方面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五条 对于因披露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披露的信息,机构依法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六条 机构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官方网站与自媒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机构披露信息。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机构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披露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机构或披露过程中通知机构的,机构均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机构的信息披露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各部门设信息披露员,负责本部门信息披露活动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专项事件信息披露必须经过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机构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构披露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一条 机构将在信息披露后,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五章    

第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江西省聆心妇儿关爱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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