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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杭州市价格协会
统一信用代码:51330100501903312H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
本局于2019年5月14日接到举报,举报你单位的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下设了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本局于5月15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本局调查,查明如下事实:你单位于1999年4月27日登记成立,于2011年8月22日下设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在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
2019年7月8日,我局两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民罚先字〔2019〕第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还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的申辩,申辩的主要理由为:你单位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下设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系内设部门,不是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价格协会文件《关于设立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和聘用专家的通知》(杭价〔2011〕185号)1份;
(2)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设立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的通知》(杭价鉴专〔2014〕28号)1份;
(3)《杭州市价格协会关于对市民政局处理意见的几点说明》1份;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
本局认定:你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